微信回复“好的”并协商出具离职证明就视为接受公司的解除动议吗
李先生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的职务。2023年6月30日,深圳某公司行政文员张小姐在微信中对李先生说:“崔总说公司业务暂时不开展,现在不需要这么多人。下个月开始公司这边不需要这么多人,你可以不用上班了。”李先生在微信中回复道:“好的,什么时候结束?今天是最后一天?”张小姐答道:“对。做完今天就好。”李先生说:“OK。那下午给我邮寄离职证明,给我搞两张,有一张我需要提取公积金用。”
2023年7月17日,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412.94元。李先生认为,其与深圳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原因是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深圳某公司则认为,是于2023年6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司法认定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与深圳某公司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表明,系深圳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李先生在微信对话中并未提出异议,反而与深圳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开具《离职证明》并就载明内容达成一致。该情形表明李先生接受了深圳某公司的解除动议。故,本委认定是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并与李先生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深圳某公司应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依职权将李先生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调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予以支持。在本委调整支持了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后,本委不再支持李先生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析
这是非常有意思、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案例!在对这个案例进行解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知识。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体系下,结束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又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再进一步而言,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而协商解除也要区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由劳动者提出,然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其实就涉及到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的认定问题。简单来说,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对员工说“你不用来上班了”这样的话,一般都会认为是公司辞退员工(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是终止劳动合同)。关键是,本案中当深圳某公司的行政文员在微信中对李先生说“下个月开始公司这边不需要这么多人,你可以不用上班了”时,李先生回复了“好的”,还确认一下今天是不是最后一天,而并没有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动议。与此同时,李先生还与行政文员非常融洽地协商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宜。就这样,事情“变了质”,本来是深圳某公司单方辞退李先生的,就变成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简言之,就是“单方解除”变了成“协商解除”。
那这样对于李先生会有什么影响呢?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李先生主张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N),这肯定就不能成立了,因为深圳某公司并非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在认定是属于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深圳某公司依法只须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还不是“N+1”。实际上,从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看,如果通过微信中的对话内容认定深圳某公司是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最终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深圳某公司根本不能证明其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事由,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就会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从而认定其需要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2N)。
不得不说,虽然国家始终在鼓励和提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不提倡制造冲突、发生纠纷。但是,从技术层面而言,当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时如果你不及时提出异议,那很可能就会视为你默认;而当用人单位要辞退你时如果你不及时提出异议,气氛过于融洽了,则有可能会视为你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解除动议,变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了!
2023年7月17日,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412.94元。李先生认为,其与深圳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原因是公司违法将其辞退。而深圳某公司则认为,是于2023年6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司法认定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与深圳某公司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表明,系深圳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李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李先生在微信对话中并未提出异议,反而与深圳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开具《离职证明》并就载明内容达成一致。该情形表明李先生接受了深圳某公司的解除动议。故,本委认定是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并与李先生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深圳某公司应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依职权将李先生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调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予以支持。在本委调整支持了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后,本委不再支持李先生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析
这是非常有意思、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案例!在对这个案例进行解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知识。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体系下,结束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又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再进一步而言,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而协商解除也要区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还是由劳动者提出,然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其实就涉及到是单方解除还是协商解除的认定问题。简单来说,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对员工说“你不用来上班了”这样的话,一般都会认为是公司辞退员工(可能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是终止劳动合同)。关键是,本案中当深圳某公司的行政文员在微信中对李先生说“下个月开始公司这边不需要这么多人,你可以不用上班了”时,李先生回复了“好的”,还确认一下今天是不是最后一天,而并没有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动议。与此同时,李先生还与行政文员非常融洽地协商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宜。就这样,事情“变了质”,本来是深圳某公司单方辞退李先生的,就变成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简言之,就是“单方解除”变了成“协商解除”。
那这样对于李先生会有什么影响呢?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李先生主张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N),这肯定就不能成立了,因为深圳某公司并非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而在认定是属于由深圳某公司提出、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深圳某公司依法只须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还不是“N+1”。实际上,从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看,如果通过微信中的对话内容认定深圳某公司是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最终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为深圳某公司根本不能证明其单方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事由,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就会认定深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从而认定其需要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2N)。
不得不说,虽然国家始终在鼓励和提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不提倡制造冲突、发生纠纷。但是,从技术层面而言,当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时如果你不及时提出异议,那很可能就会视为你默认;而当用人单位要辞退你时如果你不及时提出异议,气氛过于融洽了,则有可能会视为你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解除动议,变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了!